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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职权范围, 按照“分级负责,归口办理”的原则以及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立案。
市直部门和单位信访人反映的申诉、求决等问题, 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,均属立案范围。
(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立案
1、上访人按规定持《上访答复意见》书到市上访的;
2、无口可归的上访案件;
3、重要或疑难的信访问题;
4、领导交办的案件;
5、上访群众连续到各级各部门上访,经查基层没有立案的,可予以立案责成基层单位处理,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。
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立案
l、不持《上访答复意见》书越级到市上访的;
2、属于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;
3、咨询或建议性质的来访;
4、涉外性质的来访;
5、精神异常或反映问题事实不清的;
6、已由职能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案件;
7、已经上级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复查,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信访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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